热线电话
13630812216
网站首页
冀能概况
冀能党建
业务范围
冀能团队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冀能风采
冀能文苑
友情推广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冀能律师事务所欢迎您咨询:19131117787欢迎有志之士加入
冀能文苑
  • 电话 : 13630812216
  • 邮箱 : hebeijineng@126.com
  • 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6号西美大厦1717

冀能文苑

冀能说法|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视频,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3/03/10

作者:李会会律师  

【基本案情】

      林某、陈某在商场门口发生争吵,被告蔡某未经二人同意,使用手机对俩人争吵的行为进行拍摄,并将上述视频上传至网络进行传播。林某、陈某得知后,要求蔡某交出用于拍摄该视频的手机并将该视频删除,被蔡某拒绝。之后,该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对林某、陈某的工作生活、精神造成严重影响。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于陈某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脸部,其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而蔡某在没有对视频中的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公布该视频,导致视频在网路上播放,显然蔡某的行为已造成陈某人格尊严受侵害的不利影响得以扩大,给陈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蔡某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且蔡某实施上述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蔡某虽称其行为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属于正义行为,但任何权利均不是绝对的,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行使自由权的时候,都规定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蔡某行使其合法权利时应遵循适度性,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在网络时代下,任何人都可以拿起自己的手机,用视频记录生活并上传到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有时,这些视频可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起广大群众、有关部门等对于不公平事件的关注。但是,这些视频上传于网络后,很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或肖像权等人格权。在言论自由权与人格权发生冲突时,不是哪一种权利获得优先保护,而是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来确定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合法性,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

【结语建议】

     互联网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不仅是道德秩序,更重要的是遵守法律秩序。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