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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说法|遛狗不拴绳 侵权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3/10/30

李雨洒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某日,小赵带着边牧犬在小区遛狗期间,因未拴绳看管,致使该边牧犬将80岁的老王扑倒致老王受伤。同日,小赵将老王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骨折;2.L1椎体压缩性骨折。小赵认为,当时狗有绳子拴着,老王也拉着一条狗,两只狗在玩的时候,我称要拴绳子拉着狗,但老王称他家狗不咬人,故我没有拉着狗。后老王带狗走了,我家的狗追老王的狗,不小心伤到了老王,老王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老王于是将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小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3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赵系致害边牧犬的饲养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小赵在遛狗过程中未拴绳牵拉涉案边牧犬,致该犬扑倒老王,造成老王受伤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小赵关于老王当时也带狗遛狗,后二狗追逐过程中边牧犬将老王扑倒的辩解,老王不予认可。小赵也没有就老王是否存在挑逗等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其自身受伤进行举证证实,故法院对小赵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小赵赔偿老王各项损失11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赵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能否减轻自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挑逗、伤害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导致动物加害的,根据相应的情形,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结合到本案,小赵饲养的边牧扑倒了老王,小赵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老王在此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小赵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结语建议】

饲养动物咬伤事件近期又屡上热搜,律师提醒各位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养宠,不养禁养犬种。携爱犬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