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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辩护有力度,沉冤终得雪

发布时间:2023/09/04

全咏梅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业务主管,该公司利用事先制作好的话术,安排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虚构公司周年店庆,夸大产品功效和虚高产品价格,以只收取快递费和包装费的方式推销产品,推销成功后所发的货物内装有100%中奖的刮奖卡等。客户收货付款以后(也可以验货后退货退款),复购组业务员以客户“中奖”的名义继续推销价格更高的产品。2019年上半年某公司以上述方式推销产品,收取货款500多万元。李某于2019年7月初入职该公司,于2019年8月底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底被捕,2022年8月底被某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李某共被羁押3年。

       本案一审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同案犯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中止审理一次,申请延长审限一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判决李某等无罪。某检察院认为李某等构成诈骗罪,且一审判决对补充侦查的新证据未开庭质证,办案程序严重违法,遂提起抗诉。上一级检察院支持了某检察院程序违法的抗诉意见。

【办案过程】

       因李某在二审阶段未委托辩护人,二审法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刑事防控业务部门全咏梅律师主办此案,王伟毫律师辅办。

      辩护律师在受指派当天即联系法院阅卷,快速介入案件。本案因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案卷材料多,为了准确把握案件的实体及程序问题,辩护律师多次详细阅看卷宗,在阅卷过程中摘录案卷事实、程序、证据等重点内容,综合分析形成翔实的阅卷笔录。辩护律师会见受援人时,除听取了其案情陈述,沟通了辩护意见等,更了解到其本人及家庭因本案受到重大影响,对其深表同情。会见受援人后,辩护律师再次从事实、证据、法理、情理方面全面修改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应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开庭时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取得无罪辩护的良好效果。本案的辩护,体现了实体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和情理辩护的统一。

【案件评析】

实体之辩

       首先,被告人李某等基于真实的买卖关系履行了发货义务,客观上无诈骗行为。涉案公司用通过电话营销的方式推介产品,消费者在购买前有选择是否购买的权利,购买后具有是否复购、退货的权利。在消费者按照需求购买后,公司履行了发货义务,也随时准备接收退货,双方都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各被告人无诈骗行为。

       其次,被告人李某等主观上仅有营利目的,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涉案公司经注册依法成立,采购合格产品利用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明显仅有销售产品、赚取差价的营利目的。涉案公司取得的收入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支付租金、进货等,各被告人无任何挥霍、转移财产等逃避返还财物的表现,所以被告人李某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最后,被告人李某等在客观上未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消费者基于对产品本身的需求而自愿购买,消费者未退货、未报案,说明消费者对产品满意,消费者无任何财产损失。

程序之辩

       对于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所提一审判决对补充侦查的新证据未开庭质证,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抗诉意见。所谓补充侦查的新证据,是指公安机关在一审庭审后到部分涉案商品的厂家调取的证人证言、营业执照等证据,这些证据主要证实部分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冲突和矛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

       补充侦查的新证据晚于一审法院要求的提交时间,不属于现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李某等无罪的判决,审判程序合法。

情理之辩

       李某因此案被羁押3年,在其羁押的第二年配偶去世,因需要等李某处理后事,其配偶在三年后才火化。李某被羁押时,李某的孩子刚上小学六年级,因承受不了父亲去世,母亲被羁押的境况,早早退学,可以说本案对李某和其家庭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影响,作为李某的援助律师,强烈建议二审法院能够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让李某能够逐渐回到正常的生活、工作轨道。

【结语建议】

   “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一个人一旦被定罪,严重影响着其人生和家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该烙印在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和辩护律师的内心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