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13630812216
网站首页
冀能概况
冀能党建
业务范围
冀能团队
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
冀能风采
冀能文苑
友情推广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冀能律师事务所欢迎您咨询:19131117787欢迎有志之士加入
冀能文苑
  • 电话 : 13630812216
  • 邮箱 : hebeijineng@126.com
  • 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6号西美大厦1717

冀能文苑

冀能说法|地下室就没有采光权吗?

发布时间:2023/08/09

李雨洒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均为A小区居民,张三是A小区10-3-901室业主,李四是A小区10-3-101室业主。张三购买的10号楼3单元4号地下室在李四住宅正下方。2011年11月开始,李四在自家小院内对房屋楼梯扩建,与张三发生争执,并经小区物业协调无效。小区物业为此向李四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又经社区、派出所、区城市执法局出面调解,李四将地下室窗外杂物清理,拆除了安装的窗户,清理了小院内较高的种植物。现张三认为李四又恢复到整改前的状况,影响了自己地下室的使用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四拆除在李三地下室外所建的设施、恢复原状。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通风权、采光权?

       法院认为,地下室虽为人防工程组成部分,但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建筑物,张三购买了地下室使用权,仍享有要求地下室具有通风、采光等相应权利,李四认为地下室没有通风、采光的权利的辩解,不予采纳。经查明,李四存在经常在台阶下、地下室窗户前放置杂物、在台阶下挖地窖等行为,台阶窗户的关闭将导致地下室通风途径封闭,造成通风不畅,而地下室窗户前放置杂物遮挡地下室窗户,造成地下室采光不足,台阶下地窖将直接对地下室存在安全隐患。李四的上述会影响到张三地下室的通风采光及安全的行为,应予改正,李四应对台阶的窗户进行拆除,保持通风通道,填平地窖,并禁止在台阶下放置任何杂物。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采光权权专属于居住类房屋,故地下室作为建筑物,依法享有通风、采光权。本案中,张三作为地下室的合法使用人,对地下室享有占有、使用权利,其他人不得妨害其权利行使。李四的行为客观上影响李某对地下室的使用权利,侵犯相邻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法院判决李四禁止在台阶下搁放一切杂物,保留通风通道,合法合理。

【结语建议】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之间相处久了,也难免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邻居之间因相邻采光、通风、排水和日照等问题拳脚相向的事件也偶有发生。相邻权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就会成为日后邻里相处的障碍。因此,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一定要冷静理智处理,先寻找居委会第三方进行协调解决,实在解决不成,也要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切莫恶语相向,拳脚相踢,引起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