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能说法| 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另一方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2/12/25
作者:马桐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李某(女)与许某(男)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约定为“双方有个女儿小红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拿抚养费500元到18周岁”。离婚后,许某并未履行协议中的约定,一直未支付小红的抚养费。小红多次找许某催要抚养费无果,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8,000元以及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每月5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案中,许某以小红擅自更改姓氏为母姓为由,不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而离婚协议书中也没有对于财产的约定,且许某亦没有证据证明曾给付小红抚养费,故对小红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有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无论子女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永远不会变的,在子女未成年之前,父母都应当承担起抚养教育的义务。
结语建议
近年来,男女双方离婚后因反目成仇让子女改姓的现象屡见不鲜。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子女姓名需要离婚双方协商一致。但是仍有部分人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但这不应当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