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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还能主张工伤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2/09/07

作者:马月爽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裕华区某住宅项目防水工程违法转包给曹某个人负责。曹某组织数十名工人负责防水工作,其中包括谢某。一天,谢某在做某栋楼防水工作时,因插排漏电导致身体失衡从数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来,导致头骨及胸腹部多处骨折,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九天后死亡。产生的医药费8万余元,已由曹某先行垫付。

办案过程

      谢某家属找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我们对谢某年轻的生命悄然陨落表示惋惜,并承诺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为了详细了解谢某事发详细情况,律师对谢某多名工友及现场开展详细调查。得知谢某是受曹某指派在工地工作,而该工程是由开发商违法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曹某。基于以上事实,律师出具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开发商索赔的调解方案。开发商以谢某非其公司员工,其与谢某之间无任何劳动关系为由不认可工伤赔偿意见,并试图恶意压低赔偿数额。局面一度僵持不下,办案律师毫不气馁,据理力争,多次斡旋,最终开发商妥协同意以工伤标准赔偿。日前,双方已签署调解协议,谢某家属拿到了120余万元赔偿,对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赞扬。 

案件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谢某和开发商在不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能否主张工伤赔偿?

      答案是肯定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结语建议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要求主体合法,即工伤认定发生在合法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由于现实生活中非法转包或者分包情形下包工头自行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的现象大量存在。为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对于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即使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作为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