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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电子投保如何认定保险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22/05/31

案情简介

黄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投保人杨某以电子保单的形式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杨某指定唯一受益人为黄某。2020年8月,杨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杨某之妻黄某向A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150万元”,A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意外身亡的情形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情形,仅同意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赔付6千余元。黄某不认可A保险公司的赔付结果,欲将其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2020年10月,黄某慕名来到我所,希望我所能代理该案。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全咏梅、王丽两位律师办理此案,办案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一审阶段,尽管律师做好了充足准备,比如罗列争议焦点、双方抗辩观点、法官审查要点,甚至针对对方未发现的问题我们也做好了抗辩准备。但一审判决却让我方大跌眼镜。但我们没有气馁,拿到判决书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判决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及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等诸多问题。我们和委托人沟通后,决定上诉至中院。二审由马月爽律师和全咏梅律师备战,开庭时双方唇枪舌战,你来我往,互不相让。最终,二审法院以原判决未将基本事实查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开庭后因黄某刚刚查出可能身患重疾面临经济困难,在法官主持下,经过几轮磋商,最终达成调解意见,黄某对本案的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部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首先,经过办案律师充分的举证已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案涉纸质保险合同声明与授权部分显示“本次投保的保险合同形式为纸质合同及电子合同”,案涉纸质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处无投保人签名,与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相互印证,杨某在生前并未收到纸质版保险合同,致使杨某不具有阅读免责条款的可能性。

      其次,保险公司对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始终不能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反应杨某投保过程,无法证实杨某在投保时已阅读并理解电子版保险条款,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杨某投保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最后,即使杨某已阅读电子版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的加粗加黑部分以及杨某的签字最多能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要尽提示义务,还要尽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结语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保单以其订立高效便捷的优势,逐渐代替了纸质保单,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投保通过APP操作即可完成。投保过程的电子化、保单的电子化已成为一个趋势。消费者电子投保更加方便安全的同时,也减少了纸质保单易丢失、毁损的风险。但是,对于电子投保流程中如何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往往很复杂,涉及理赔时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争议很大,建议遇到类似问题,当事人能及时委托律师处理,以及时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全咏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