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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3/30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9日马某向某担保公司借款200万元,王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1月22日,某担保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任某,并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马某和王某。因马某和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2020年7月5日任某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8月31日,马某委托我所代理其进行诉讼事宜。图片

办案过程及结果

本案任某在起诉时仅提交了借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转账凭证,作为马某的代理律师,就现有证据借据中的约定,案涉借款转至担保人王某的账户,且该借款已实际转款,虽然借款并未实际转至马某的账户,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马某有还款的义务。经过我方仔细研究证据材料,发现借款合同中存在约定管辖的条款,认为受理任某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裁定驳回起诉,后经法官与原告的沟通,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图片

结语建议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要全面的审查证据,确定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否对己方有利,是否有被对方利用的可能,不要因自己一时的疏忽造成失误,最终的损失还是由当事人来承担。

作者:李会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