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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能办案|代理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3/16

 

马月爽律师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从事建筑机械销售的甲公司,代理销售某国外知名挖掘机品牌十余年,2019年底因故结束代理关系。甲公司无业务可做便另成立其他公司代理同类品牌。2020年1月份,另一从事机械销售的乙公司(委托方)开始代理该品牌。甲公司前销售部负责人张某因怀孕原因辞职,几个月后应聘到乙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20年9月,甲公司以张某携带其公司“客户信息”入职乙公司,并将这些客户信息泄露给乙公司直接使用为由,将乙公司、张某诉至法院,主张乙公司和张某侵犯商业秘密而索赔300余万元经济损失。

办案过程

       2020年10月初,乙公司委托律所代理此案。律所高度重视,选派知识产权业务部诉讼经验丰富的马月爽、李占久律师搭档办理。知识产权业务部多名律师作为后援团,与当事人一起线上线下召开二十余次案情分析会,详细精准掌握案情,多渠道挖掘有利证据,分析研究出本案症结问题。面对甲公司七千多页摞起来一米多高的如山证据,我方也准备了大量的应对证据。团结集体智慧的力量,精准确定了我方多重证据提交预案和不同证据提交预案下我方代理观点的不同策略。最终取得驳回甲公司全部诉求的完胜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3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甲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能否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如认定为商业秘密能否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

       首先,经过办案律师和后援团大量的核对梳理工作,发现甲公司是将其拜访过但未发生过交易的一万多名客户和达成过一两次交易的三百多名客户拜访档案主张是其“客户信息”,其并没有一份具体的客户名单,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的定义。

       其次,甲公司所谓“客户名单”不具有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等要件。甲公司所谓客户名单并非是长期贸易往来过程中经过加工、整理、归纳所形成的特定的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甲公司虽然证据众多但不能证明这些客户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的特性。更为关键的是,甲公司代理资格已经于2019年底结束,其与乙公司已不存在竞争关系,那不正当竞争更无从谈起。甲公司所谓客户信息已没有实用性和商业价值,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主张乙公司构成侵权更无从谈起。

       最后,即便上述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其权利应归属于品牌厂家。而且,甲公司高管另立其他公司,代理与案涉品牌相竞争的其他品牌,揭露了甲公司起诉目的不良,意图通过诉讼阻扰乙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

 

结语建议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强,近些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更多关注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权益人,对于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强调的并不多,重视程度并不够。因此,需要警惕的是,假借商业秘密侵权之名提起诉讼,以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和意图获取对手商业秘密的恶意诉讼。